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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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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本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

    日本的检察机关通称为检察厅,其机构设

    置与法院相对应,即分为

    最高检察厅、

    高等检察厅、

    地方检察厅、

    区检察厅四级

    最高检察厅设在东京;

    高等检察厅共8个,分别设于东京、

    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

    地方检察厅共50个,分别设于都、道、府、县所在地;

    区检察厅共437个,分别设于全国主要的区镇。(—)

    最高检察厅设检察总长、检察副总长各1

    人和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职员检察总

    长领导最高检察厅及全国的检察机关,行使指

    导和监督检察人员的职权。

    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及检察官、检察.

    事务官等。(—)

    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指挥和监督本厅

    及所属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的检察人员。

    地方检察厅设正检察官和检察官、检察事

    务官。

    正检察官即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由一级

    检察官担任,负责地方检察厅的厅务及指导和

    监督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的检察人员。

    区检察厅设检察官、副检察官。根据法律

    规定,区检察厅有检察官2人以上时,指定1

    人为首席检察官。首席检察官领导区检察厅的

    厅务,指导和监督本厅检察人员。

    日本全国现有检察人员11280人,

    其中检察总长、检察副总长各1人,检察长8人,正检

    察官1173人,副检察官919人,检察事务官

    9178人。+]

    日本检察厅内部机构设部,根据检察厅等

    级和管辖范围的不同,内部机构设置的多少也

    有所区别以东京地方检察厅为例,它的内部

    机构设置有总务部、刑事部、公安部、特搜部、

    交通部、公判部、特别公判部等。

    日本的检察厅在体制上属政府序列,隶属

    法务省。法务省有权了解、指导、监督检察厅的

    般工作,但对具体案件的调查、审理或者处

    分,则只能由检察总长指挥进行。检察厅具有

    二、日本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日本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五

    项:

    (一)审查起诉权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警察

    员在侦查犯罪终结后,除本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

    迅速将案件连同文书及证物一并移送检察官。”由检察

    机关根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各方面因素

    和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起诉。警察侦查终结的所有案件

    一律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不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对

    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应交付法院审理的,按法律

    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

    可缓期起诉,在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对经审查后认

    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确凿的,检察官可自行再侦查,

    也可退警察机关补充侦查。

    二)自行侦查和提起公诉权。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检察官在其管辖区域内对司法警察职员所进行的侦查可以做必要的一般指示。为了要求司法警察员协助侦查,还可以进行必要的一般指挥”。检察机关无论对自己直接侦查

    三)指挥刑事判决执行权。

    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后.其判决内容由检察官指挥和监督执行。执行死刑时,由检察官指挥和监督。对于判处徒刑的被告人,则由矫

    l机关(即劳改机关)在检察官的指挥与监督下进行。

    (四)参与民事诉讼权。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以保证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五)对于属法院权限内的事项,

    检察官认为职务上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法院通知或者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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