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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同学哪有资格看懂哥装的逼?

    ,最快更新喷神最新章节!“邱老师,我前阵子看到一片外国的案例分析论文,有些不解——刚才听您在课上谈到了目前还在立法讨论阶段的《物权法》,并且大谈物权绝对权和债权相对权的种种表现形式,我突然有些心得,想请您斧正。”

    冯见雄谈吐得体,说话沉稳,完全就是积年律师的气场。

    “那个论文上,分析了两组对比案例,一个是索尼公司卖PS2游戏机、被用户破解了系统后,可以玩自行刻录的盗版PS游戏资源。然后索尼公司试图起诉某些被抓典型的消费者团体,但是被反诉后米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了索尼公司败诉。

    另一个案例,是微软公司销售的某一批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也被正版用户破解并非法升级为未授权版本。微软方面取得证据后也提起了诉讼,米国那边最后判决了微软胜诉。

    同样是企业出售的正版产品,被消费者破解后在上面跑盗版的游戏或者升级至盗版未授权版本,但是微软和索尼的下场截然相反,我原先一直看不懂那背后的法理学原理,今天听了您的讲课之后,觉得是不是就是因为您说的那个原因呢?”

    邱雪听得很认真。

    刚开始的时候,她听这个男生大谈炎炎拿外国的司法判例来说事儿,还觉得这学生有些轻浮。毕竟她教的民法学虽然不至于是教本国司法实践,但好歹也要基于本国法律和法条。

    如果拿一个完全不相干的案例来问,那就是技匠式的浮躁卖弄了。

    然而,随着冯见雄问完,她的感官已然不一样了。

    中美民法虽然千差万别,但背后的基本法理学精神是有很多相通的。比如“契约自由”、“保护善意第三人”、“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

    刚才她在课上,主要讲的就是“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的辨析。

    而冯见雄这个问题,几乎像是喂招一样喂到了她的口中,让她很有侃侃而谈的欲望。

    “这位同学你说得很对。虽然那两个案子的具体卷宗我没看过,不好下太细的结论,但我想你总结的核心法理学依据是对的。

    软件销售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产品销售,背后没有物权的转移。而游戏机的销售,本质上是一种货物产品的销售,背后有物权的转移。

    所以软件销售行为背后是纯粹的‘合同之债’关系,双方有任何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利益,法律都认可,从其约定。

    而游戏机销售背后同时兼具‘合同之债’和‘物权转移’。

    这时候,‘合同之债’的关系依然是可以任意约定的,用户在购买前点击的那个‘如果要继续往下安装,请点击我同意’的按钮,是一个应当遵守的承诺——这里我们不讨论霸王条款。

    但是‘物权转移’之后的物权行使方式,卖方就没有资格去规定和限制买方了——除非这个合同不是‘买卖’,而是租赁或者别的什么,导致买方不能取得100%的完全物权,或者说‘所有权’。这时候卖方才有可能有资格继续对买方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物做出限制。

    这个案子里面,关键就在于游戏机买卖是‘货物销售’,所以买到之后消费者想怎么处置自己的游戏机都是消费者的绝对自由。消费者得到的是游戏机的‘所有权’,把游戏机的系统破解了,运行盗版游戏,性质上跟把自己的游戏机砸了,是一个道理。

    而消费者买wINdowS系统的时候,买到的是‘软件使用权’,而且软件不是‘物’,所以没有完全物权,微软公司就在销售合同中对消费者买了之后怎么用,就可以指手画脚。”

    邱雪本来只是在回答问题,居然越说越来劲儿,被挠到了痒处。以至于语句都不是那么严密了——不过也没关系,本来就是侃侃而谈的课堂答疑,又不是辩论赛。

    一边还在教案上写写画画,思忖着下次再上民法课讲物权债权关系对比的时候,一定要把冯见雄说的这个案例给用进去。

    这个案例简直比她自己的教案还要好许多倍!

    又有国际大公司之间命运截然相反的判例提供戏剧化的对比,又有高逼格的“物权、债权在面对知识产权利益冲突时,优先级顺位取舍”元素,拿来写进教科书都没问题有木有!

    或许整个金陵师大法学院的老师们,都不一定能再找出一个在说明这个教学论点时更好的分析案例了。

    邱雪此刻就像是一个练了十几年华山剑法的人,正要使出一招“有凤来仪”时,对面居然抢先喂了一招被“有凤来仪”所克制的“金雁横空”过来。她内心无数的显摆倾诉、好为人师的欲望,都被勾了起来。

    “同学,能说一下你看到的那篇相关论文叫什么题目么?是哪位名家大师的作品?”邱雪问这个问题的时候,完全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把姿态摆低到了求教的位置上。

    冯见雄大窘。

    他很想说出真相:“我靠!我怎么知道这个论文是谁写的!世上根本就没有这么一篇论文好吧!案例分析也是我临场把两个不相干的案子拼凑起来即兴发挥的!”

    事实上,这段法理学分析,如果搁六年后,那简直就不算新颖了。

    因为六年后在米国发生过一起在法律界被引为圭臬的大案:米国EFF基金会反诉苹果公司的“IoS系统反越狱”案。最后苹果公司就是被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以这个法理原则判决败诉的。

    如今,这个案子还没发生,但冯见雄已经知道其背后的法理学原理,所以临时把索尼公司的PS游戏机被破解并起诉消费者、再被反诉的案子嫁接了上去,作为对比参照项。

    “我就是想套个近乎,怎么就惹出这么多事儿!看来以后要再给自己开一层弱智光环,别锋芒太露了。”在脑中如此自责了一番之后,冯见雄陪着笑说:

    “对不起,其实这方面并没有系统的论文,刚才只是我自己不小心看到这两组案子,然后自己动脑子对比了一下。怕您不愿意分析这道题目,才假托说有名家论文……”

    “是你自己看到两个不相干的案子之后,就联想出来的?你叫什么名字?几班的?”

    邱雪顿时就震惊了:虽然仅仅是对两个不相干的案子进行了类比和联想,但这种能力,一般除非是积年淫浸此道的资深教授,否则断无可能这么敏锐的!

    莫非眼前这个少年真的是狗S运,脑回路联想能力就是如此的天马行空、又恰好撞上了?

    冯见雄并不知道邱老师在想些啥,他无奈地坦白:“冯见雄,四班的。”

    邱雪立刻在名单上翻了一遍,发现他的学号就排在徐明后面。

    金陵师大排学生寝室是按照学号排的,所以学号在一起的学生们,往往就在一个寝室或者相邻寝室。

    “你是徐明的室友?唉,他怎么就不学学你呢,回去记得通知他下次一定要来上课——至于你,以你的水平想来再来,就行了。很多知识点看来对你太肤浅了。”邱雪合上名册,感慨了一句,看向冯见雄的时候笑意更浓了。

    她想了想,试探着问:“冯同学,老师跟你商量个事儿,刚才你说的那两个案例,既然目前并没有将其放在一起对比分析的论文,那我想把它写成论文,你不介意吧——当然,到底有没有分析,我还是会去检索查重一下的。”

    冯见雄想都没想,就意识到对方想干嘛了。

    看邱雪的年纪,二十八九的样子,也就才博士毕业刚任教两三年。爬得快的话助教已经迈过去了,算是个讲师。那就应该是在为数年后的副教授攒论文攒资历了。

    也难怪开口之前,邱雪就很通情达理地“恩准”冯见雄以后想不上她的课就可以不来,不点他的名。

    冯见雄是想当律师的人,不想走学术路线,论文对他自然是不值钱的。而且说到底,今天这事儿跟代笔又不一样,毕竟他也写不好四平八稳的论文,只是提供一些高屋建瓴的思想和观点罢了。

    既然如此,做个人情也不是不可以。

    就看邱雪能为他提供多少便利和信息。

    “邱老师您想写这个题目,当然是您的自由了,我本来就只是随便一想,让我写也写不出来的。”冯见雄先大度了一把,然后话锋一转,

    “不过邱老师,您也看到了,我这个人平时对于‘盗版’啊之类的知识产权法律相关案例非常感兴趣。不知道您是否了解目前我们院哪位教授是这方面的最权威专家呢?能不能帮我引见一下或者给个联系方式。我平时自学有很多东西想请教。”

    “这样啊,好学是好事儿啊!这当然没问题了。”邱雪听冯见雄提出的居然是这种要求,对冯见雄的评价顿时又高了两分,毕竟这个思路合情合理,没毛病。

    “我们院知识产权法领域最资深的是刘渊明刘教授,他主攻的是专利法,还在外面专利代理事务所兼一些顾问工作。我留校之前,读研的时候他就教过我几门课。

    虽然他一般不怎么亲自给本科生上课,但还是挺喜欢和后起之秀探讨的。我一会儿帮你先介绍一下吹吹风。”

    邱雪说着,先给了刘渊明教授的联系方式,然后收拾东西走人了。

    教室里大部分人已经散去,不过还有十几个学生留着。有些是在讨论问题,有些是等着答疑,有些则纯粹是因为妹子留下了,所以留下套近乎讨论周末去哪儿玩。

    可惜,绝大多数人因为才上了两周民法课,所以连冯见雄刚才和邱老师聊的话题都听不懂,更不知道冯见雄不经意又装了多大一个逼。

    人生真是寂寞如雪啊。

    冯见雄收拾书包,正准备去找刘教授谈事儿,旁边闪过一个不知什么时候悄然进来的妹子,温言说:“刚才那两个案例对比很有启发呢,元素又充实,又有冲突性,完全可以写进民法学教材。”

    冯见雄一抬头,原来是虞美琴。

    虞美琴是二班的,民法课并不和四班一起上,所以应该是凑着冯见雄下课的点来蹲他的。

    “原来是虞同学,有什么事吗?”

    虞美琴略有深意地停顿了一下,才试探着问:“下一场和新传院的辩题出来了,你接到通知了么?”

    冯见雄一愣:“是么?没有。”

    “果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