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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的官吏制度

    公元1368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和发展了宋,唐时期的官吏管理制度及立法体系,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东南亚诸国的发展。

    明朝的官吏制度大体可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两部分。

    中央官制

    三公(辅助皇帝)

    太师,太傅和太保:大臣最高荣誉的头衔,仅为虚衔,没有实际的职责。用于加授给年高望重的大臣。(正一品)

    三狐 (辅助太子)

    少师,少傅和少保:是三公的辅官,后来逐渐成为虚衔,用于加封重臣。(从一品)

    内阁

    明朝不设丞相,该设内阁,以便皇帝独揽大权,达到君主专制的目的。因为没设丞相,所以明朝初期便设立殿阁大学士,充当皇帝的顾问和秘书,为皇上草拟文墨,提出意见供皇帝参考。明成祖(朱棣 永樂 1403-1424)时期,大学士可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并有了正是内阁的名称。明仁宗(朱高熾 洪熙 1425)之后,皇帝不再亲自处理政事,内阁的权利渐渐加重,基本超过六部,但是大学士只是将意见写在一张小纸条上,再贴在奏章上,呈给皇帝看,一切决定权还在皇上,权利远远比以往的丞相小。

    六部

    明朝下设六部,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

    吏部――为六部之首,下设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掌握天下文官的任免,考课,升降,勋封,调动等事务。

    户部――掌握全国疆土,天地,户籍,赋税,俸饷以及一切财政事宜,其中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各司除掌握本省钱粮外,亦监管其它衙门的部分政务,职责多有交叉。明代户部其属有四:a. 总部:掌天下户口,田土,贡赋

    b. 度支部:掌考校,赏赐

    c. 金部:掌市舶,库藏,茶盐

    d. 仓部:掌漕运,军储

    礼部--长官称为礼部尚书。检查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

    礼部下设四司:a. 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

    b. 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

    c. 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

    d. 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宴席)廪饩(粮食)牲牢(牲畜)事务。

    兵部--掌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之政。

    刑部--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刑部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 明代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大明律》历时30年,共七篇,30卷,460条,《大浩》《问刑条例》。

    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

    工部下设:a, 营缮清吏司: 工部司为工部头司,掌营建之政令与工部庶务

    b, 屯田清使司: 掌天下田垦

    c, 虞衡清吏司:掌山川水泽之利

    d, 都水清吏司: 掌水利

    督察院

    朱元璋于1367年设置御使台,洪武年间罢御使台,1382年改设督察院。督察院是封建国家行政系统外部进行吏治监察的特殊机构。

    a. 职责及权利

    1.弹劾权――监督朝中官员是否有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

    2.谏净权――评论朝中政事的得失,并可对朝中决策发表意见。

    3.司法权――包括监察权和司法审判权。

    4.审计权――对国家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避免财政上的不法行为。

    5.处置权――有权处置犯法的官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斩后奏。

    6.监视权――监视所有大臣及百姓的行为,举止,言谈等。

    7.监军权――可监督军队事务。

    8.调查权――调查,取证大小案件。

    b.特点

    1.以司法活动为手段。

    2.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交替的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

    3.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且有相对的独立性。

    4.只有进士或举人出身的人才能担任监察官。

    5.追究失职官员的责任。

    c.积极作用

    封建帝王为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监控,都给了监察官很大的权力,监察官也的确在很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 有效的防范和制止官吏贪污等违法行为。

    2. 限制了朝臣专权,结党。

    3. 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4. 维护中央集权。

    5. 纠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

    而且,督察院与吏部分权并立,又互相牵制,更进一步产生了良性之效,有力维护了王权。

    朱元璋极其重视督察制度,因为他出身贫苦,做过和尚,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备受困苦,是其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朱元璋极其痛恨贪官污吏并制定了严苛的刑法来惩治贪官,例如,地方官贪污60两以上就要处斩,还将其做成草人(把人皮拔下来,添上草),挂在官府两边,警惕其他官员。

    虽然明朝对官员贪污的处罚如此之严,却还是不断有官吏贪污,这是因为明朝官吏的正式工资是历史上最少的。

    但是明朝的督察制度还是有它的历史局限性。

    d.局限性

    1.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一切法律,制度都是为了巩固皇权,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明朝的监察官员只有“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因此,对官员的监察效果,对制度执行的好坏,往往取决于皇上个人的品质及抱负。

    2.明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发展的比较完备,在维护封建统治和巩固皇权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毕竟这些官吏是由封建官僚所组成,因此,其自身必然随着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日益衰落,统治集团的日益腐化而蜕化变质,最终沦为统治集团内部各个利益派别争权夺势的工具,从而失去了失去澄清吏治的制衡作用。

    正如上面所说到的,督察院权力很大,几乎什么事都能管,所以为了规范这些御使的行为,朱元璋想了两个办法:

    1. 挑选书呆子,道学先生做御使。因为这个工作得罪人,而且也捞不到钱,所以道学先生最合适。

    2. 这些御使虽然权很大,但是官阶都很小(七品小官),使得他们不敢过于猖狂。

    六科给事中

    但是,即使这样,朱元璋还是不放心,于是他又建立了六科给事中来监督督察院和六部。其用意在于加强皇权,使最高统治者便于从中操纵。

    对应中央六部,朱元璋在六科给事中设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官位七品。这些人的权力大到骇人听闻的地步。

    1. 他们如果认为以皇上的名义发出的赦令有不妥之处,居然可以将赦令收回。

    2. 皇帝交派各衙门办理的事件,由他们负责每五天检查督办一次。

    3. 给官员进行年终考核。

    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部门互相牵制,互相监督,不仅使监察机构的权力受到制约,对监察制度本身,也起到了维护的作用。

    大理寺

    中国古代掌管平反狱刑的官署。朱元璋于1367年置大理司卿,为正三品。

    主要职责:审核天下刑事案件,有量刑不当的,要依据法律重新裁定,有错判误判的,要重新审理,不能放过罪犯,不能冤枉无辜。

    刑部,督察院,大理寺合称三司法。刑部裁定,定罪,督察院调查,大理寺有权驳回,有重大案件,都要三司法会审。初审以刑部,督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如未经大理寺允许,犯人不得发配入狱或流放。

    朝迁特派员

    由皇帝选派亲信,大臣,代表皇帝到各个行省,地方,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巡查,并将情况如实回报给皇上。

    翰林院

    是明代通过科举考试汇集人才的地方,也是明代高层政治人物的输出之所。虽然翰林院不过是一个五品衙门,尚不如一个地方的府级单位,但其政治上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绝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比肩或代替的,尤其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翰林学士为正三品,他们并不参与实际的行政工作,一般只是负责教授皇室子孙,修编国史,帮皇帝起草文案。而且,只有翰林学士才能进入内阁,六部尚书及侍郎大部分都出身自翰林院。

    翰林院的设立,反映了明代政府对政治人才,尤其是高层政治人才培植的高度重视和用心经营。

    国子监

    是明代国家管理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和国家设立的最高学府。掌管全国学生的教育。

    二十四衙门 (宦官机构)

    主要有十二监,四司,八局。负责照顾皇帝及其后宫,子女起居饮食,以及皇宫内部的大小事宜。他们分工详细,责任明确。

    厂卫制度 (特殊的特务机关)

    东厂,西厂,内行厂――由宦官组成,专门从事侦缉活动,并行事审判权。他们人数众多,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特务网,权力很大。

    锦衣卫――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组成。朱元璋为了有效的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侦察,逮捕,审讯等司法权,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

    由于厂卫制度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审查,缉捕,审讯权,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导致了封建法制的紊乱,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也表现出君主专制制度的腐朽,没落和残酷。

    军权-五军都督府

    朱元璋为分散中央军事机构的权利,撤销大都督府,改设前,后,左,右,中,所谓的五军都督府,并规定五军都督府管兵籍,掌军政,但无调动军队的权力。

    兵部掌管军官的选拔和军令,但无直接指挥军队的权力。

    这样,兵权也完全掌握在了皇帝手中。

    地方官制

    明代地方区域划分为省,府,县三级。除北京,南京外全国被划分为十三个省,分别是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山西,陕西,湖广和云南。

    元朝时在各省设置行中书省,掌管该省的政,法,军权,号称“外政府”。因此造成各省各自为政,擅权自专,不听朝廷调度,形成分裂割据局面。朱元璋吸取前朝教训,废除行中书省,改在各省设: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司法刑狱,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狱机关督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

    都指挥使司-明政府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机关,掌一省军政。

    他们合称三司――三司互不统属。在地方,三司分立,行使各自职权,均由皇帝直接指挥,凡遇重大政事,均由三司会议,上报给中央的部院。这样不仅消弱了地方的权力,强化了中央集权,而且各地方机构职能专一,互相牵制,既加强了统治效能,又便于皇帝直接控制。

    各省地方机构只下设府,县,这样,地方政权层次简化减少,皇帝命令的逐级下达也就通常起来。

    明朝的官吏制度,职责分明,效率较高。行政,军事,司法监察三大系统分立,最高决策权则统于皇帝,帝王只要能掌握这个体系也就能控制全局,朱元璋因此成为历史上权力最大的封建独裁者,明朝也成为中国历史上封建中央集权最为成熟,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