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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癸朝

    “癸朝初时期所成《皇朝经世文编》对于地方政府在癸朝朝市间管控中的具体作用意义了大致说明:”

    ““今夫狱治于州县,定于府厅,覆于司道,成于抚按,而后闻之上,覆之法司,而狱治决。刑名之职掌,系重且严矣。””

    “可见。地方各级政府从法律层面对于市间的管控有着一致。覆盖的特点。这对于中央政府对于市间的管控乃系有效贯彻和落实。”

    “除了癸朝代的“特别行政区”。如京畿。盛京。蒙古。和部分少数民族特区因为有着政治联盟。关外龙兴。民族治理等因素的制约有着差异性管控制度外。其余省份几乎全部按照三级政府的分级管控为主。”

    “省级——巡抚。总督。总督。巡抚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总督辖一省或数省。掌“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伤封疆”等具体地方政务。另外。因为具体管控需要。总督和巡抚还掌控兵权。以增加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管控能力。”

    “巡抚衙门。”

    “府级——知府。同知。通判。府以及同级的直隶州。厅是省下一级机构。由司。道领导。下辖州。县。首领为知府。主管一府政令及所属州县。包括宣布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查奸究。考核属官。征收钱粮赋税等等。是承上启下的地方行政组织。其中知府乃系府级政府的最高行政领导。同知和通判为知府的辅助官员。分掌粮运。督捕。水利。刑狱。等等。”

    “县级——知县。县丞。癸朝代的县级政府乃系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最基层组织。乃系皇权统治的延伸。”

    “《清代国家机关考略》中对于县级政府的职能设定和对于皇权统治的重要性有过说明:”

    ““自州县而上至督抚大吏为国家布治者。职孔庶矣。然亲民之治。实惟州县。而上皆以整伤州县之治为治而己。夫天下者。州县之积也。故天下治权始乎州县。”由此可见。县级政府虽然是癸朝朝最基层的管控机构,但却也是皇权统治中最为重要的机构。它直接管理着 百姓这一皇权的基本构成。乃系皇权向百姓传达统治意识。征服象征。治国政策方针贯彻落实的最有效执行机构。”

    “县衙。县级政府对于市间的管控方针。办法来自省。府级政府的管理和命令。更来自于中央政府管控法令的下达。最大程度上代表着癸朝政府对百姓的统治和管理。”

    “之二、从皇族到贱民,市间管控的阶级差异性明显。癸朝朝作为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皇权王朝。癸朝朝有着鲜明的阶级区别和阶层特权分别。在皇族。满洲贵族。官僚阶层,普通平民。各个阶层的市间管控有着明显区别对待的特点。”

    “一、癸朝代皇族主要包括宗室和觉罗。按照《大清朝会典事例》之规定:“”以显祖宣皇帝本支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为觉罗。””

    “也就是说。从努尔哈赤的父亲塔克世那一辈开始分开。努尔哈赤的兄弟子孙为宗室。塔克世叔伯兄弟的子孙为觉罗。癸朝代皇族和历代皇族一样。是市间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拥有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所以。在对于皇族成员的管理和控制方面,癸朝朝政府有着特殊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特权赋予。”

    “历朝历代。皇族为了彰显特殊性。突出统领特点。一般都会设置专门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和官员。癸朝朝作为我朝前朝之前地最后一个王朝。也有专门管理皇族人员事务的机构——宗人府。”

    “宗人府遗址。《清会典·卷一》记载:“设宗人府,置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掌皇族之属籍。以时修辑正碟。办昭穆序爵禄。均其惠养而布之教令。凡亲疏之属婿受治焉。”

    “宗人府的职掌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掌皇籍。修谱碟。记录宗室。觉罗。与皇帝的血缘关系。二是序爵禄。分亲疏远近尊卑上下。对于皇族人员专门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现了皇族人员的特殊性和特权性。最重要的是。癸朝廷针对皇族人员户籍的专门编修。为皇族人员享有各种特权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并以此和其他阶层区分开来。宗人府对于皇族人员的有效。系统管理。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皇上对于皇族人员这一特殊。显赫阶层的有效管理,乃系癸朝代市间管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满洲贵族阶层。自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开始。那些坚定站在努尔哈赤身后的满洲家族们为后金政权的建立和稳固。癸朝朝的建立和发展。癸朝入关乃至一统中原的过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立下了不世功勋。皇太极时期。为了消除诸王贝勒对于皇权的严重威胁。创设“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将八旗满洲大臣。也就是满洲贵族阶层纳入了议政参政阶层。从此旗权正式走向政治。成为癸朝朝的特殊群体。”

    “对于这些在癸朝朝建立和稳固过程中做出巨大贡献的满洲贵族们。癸朝朝统治阶层除了在选用官员。联姻联亲。家族势力扶持。先祖世职承袭。等方面予以特权照顾。而且在市间管控方面也拥有着众多特权。”

    “《皇朝文献通考.异姓贵族一》中的记载:”

    “臣等谨按我朝封爵之制亲亲而外,次及勋臣,所以隆报功之典,广世禄之恩也。”

    “可以看出。癸朝朝统治阶层在国家层面。法律层面予以满洲贵族功勋。并因为功勋而获得特殊照顾的肯定。除了世袭官职。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照顾外。在司法管控方面也有着专门规定。”

    “《大清律例·名例律·八议》就对于满洲贵族阶层的邢狱管理,有过明确法律条文的规定:”

    ““勋贵功臣、皇亲国戚犯非“十恶”罪时,适用“议”的程序,即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明确规定了满洲贵族阶层在司法方面的特殊性。除了“十恶”大罪以外。满洲贵族阶层犯罪只能“听圣裁”。而不经过相关邢狱衙门的审理。对于满洲贵族阶层的特殊管理。除了有着皇权等级分明的主导。还有着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管控需要。在政治目的和统治需要方面的考虑大过等级观念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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