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冷灰
24号文字
方正启体

13,一招秒杀【求鲜花,求评价票】

    易天默念系统,打开面板。

    【肉身之力:3(不可提升)】

    【精神之力:2(不可提升)】

    【能量之力:1(不可提升)】

    【能力:无。】

    【抽卡:(可抽)。】

    【剩余分配点数:5。】

    精神之力提升之后,易天瞬间明白,肉身之力就是身体强度。

    身体强度变高,自然得拥有与之相匹配的精神之力来掌控。

    不然会出现神经意志,无法调动力量的情况出现。

    就好比人类。

    人类的力量并不像展现的那么羸弱。

    但迄今为止,普通人只能掌控人体百分之十左右的肌肉力量,就是因为精神之力,与肉身之力不够匹配。

    只有偶尔情绪极其激动,脑中意愿强烈之时,才可在短时间内爆发出来。

    比如,时有发生的父母在拯救孩子时,徒手推开数吨重的车辆,就是这个原理。

    一只鬼物弹跳力惊人,自下而上,朝他冲了过来。

    易天眯了眯眼,轻轻安抚了一下鬼葫芦,而后并没有丝毫动作。

    暗中的邪祟,已经不能继续再对自己用“鬼遮眼”了。

    眼前这个鬼物,仅仅只是一道幻影罢了。

    果不其然。

    鬼物扑过来,伸出利爪破开易天的身躯,但易天却并未感受到丝毫疼痛。

    因为他看穿了暗中邪祟的鬼遮眼手段,让它的精神幻境不能再继续懵逼自己的感官。

    不然,若是不看穿。

    就算没有伤害到肉体,但你的脑子会欺骗自己,给你造成身受重伤的错觉。

    下一刻,

    又有一记鬼爪在易天身上留下一个看似巨大的血洞。

    易天无视这一切,开始观察起隐藏在暗中的幕后黑手。

    忽然,他注意到,这群鬼物的后面,有一团几乎化为实质的黑雾,里面有一对冒着绿光的眸子,眼中怨毒之意几乎要凝成实质。

    “尼玛的,就决定是你了!”易天顿时察觉到这个鬼物的身体有异常。

    他终于捕捉到本体,漂浮在空中的他,再也不再留手,驱动鬼葫芦爆射而出,手臂灌注能量,如闪电般迅疾出手。

    猛的朝空气里一抓,五指精准的一下就抓住了那黑影的脑袋,死死掐住了邪祟本体。

    邪祟震惊了。

    万万没想到,眼前这个生人,居然直接穿过大量幻影,直捣黄龙。

    邪祟在易天手中剧烈扭动挣扎。

    它发出嘶吼,试图挣脱易天的手掌,甚至想要在易天手上抓出一道道爪痕。

    不过却没有用,手臂上被灌注的能量,虽然并不强大,但却没有被抓破。

    从手臂上传来的力道,易天发现,这个鬼物的力气并不强大。

    应该是一只“智慧型”的鬼物,不擅长蛮力打斗,一旦破了它的鬼遮眼,就没了手段。

    “尼玛的,就是你这个王八蛋一直耍老子!”

    嘴上说着,手上却是不停,易天提着手中鬼物的脑袋,如一枚炮丸重重的将其朝鬼葫芦的嘴里摁下去。

    “咕噜!”

    鬼葫芦感受到嘴边的美食,猛地张开嘴巴,一口将这只鬼物脑袋咬住。

    强大的咬合力爆发。

    “咔嚓!”

    鬼物头颅当场炸开,并没有任何汁液飞出来,这个邪祟化为一团黑气爆炸开来。

    期间,黑气中传来一声凄厉的嚎叫。

    “吸溜!”

    鬼葫芦伸出舌头一卷,就将这只鬼物吞咽进入肚中。

    “吧唧!吧唧!”

    鬼葫芦一副意犹未尽的样子。

    【叮!】

    【提示:获得10点分配点数!】

    这只鬼物比先前藏着路灯里的那个恶心小女鬼要强大一点,分配点数更高。

    随着邪祟本体消亡,周围影影绰绰的那些鬼物瞬间消散开来。

    易天转头看向前面围墙,那里并没有裂开。

    也就是说,先前他破墙而出的景象,依旧处于鬼遮眼中。

    忽然,一股毛骨悚然的感觉升起,易天感觉自己好像被什么东西盯上。

    “艹尼玛的,这精神病医院是鬼窝吗?杀一个又来一个!”

    易天没有回头,作为一个正常人,他已经很心累了,绝对再没有杀回去的打算。

    他拍了拍有些不情愿离开的鬼葫芦,打算先离开。

    这大半夜的,医院里的邪祟有主场优势,他打算等白天一把火把这给烧了,在慢慢炮制里面的鬼东西。

    就在他准备离开的一瞬间,身下的鬼葫芦忽然抖动起来,下半截葫芦弯曲,似乎想要绕到他的背后。

    不过这个姿势,他是倒骑着葫芦,葫芦底部带嘴的部分在前,所有想够也够不着。

    “嘻嘻!”

    一道诡异的笑声从耳边响起。

    .....................................................................

    注:靓仔读者们,求鲜花,求评论,求评价,拜谢了!!!

    .....................................................................